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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服务学院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
时间:2022-06-13 浏览:1112

管理服务学院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

 

为确保全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根据学院安全管理职责文件,出现安全事故,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,严重的接受上级问责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安全工作实行“一票否决制”。

1.所有岗位人员(含总安全员、安全员、消防员、巡查员)追究直接责任。

2.基层干部(含安全小组负责人)追究具体管理责任。

3.安全工作负责人追究监管责任。

4.各分管主任追究分管责任。

5.学院主任追究领导责任。

对上述安全责任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,对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。

一、学院主任安全管理问责:

学院主任全院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,负责全院全面安全工作。院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,直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,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

二、学院分管主任安全管理问责

学院分管主任系里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管理责任人,负责院里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。 因管理疏忽或失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,接受学校安全领导小组、校委会或教委处理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,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。

三、基层领导职责:

1.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。

2.领导的领导下完成带班期间的各项检查任务。

3.及时检查发现内的各类安全隐患。

4.负责院内学生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。

5.监督检查院里值班老师岗位情况。

  6.做好夜间值班的巡逻工作。

  7.协助处理学校安全事故。

问责制度

1.因管理不善或疏忽造成责任事故的,按层次、责任追究责任。

2.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,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。

、带班领导职责:

1.带班期间为院里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。负责带班期间院里的一切安全工作。

2.检查、督促值班人员完成各项安全工作。

3.监督、检查宿舍管理人员的执岗位责任情况。

4.检查发现系里安全隐患。

5.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。

问责制度:

带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,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。

各安全岗位负责人问责制度

1.内的学生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,因工作疏忽、管理不当、教育不到位,出现责任事故,接受学校和院里的

2.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,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管理服务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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